「BT充分體現自由與共享的精神,是天賦人權。」--新浪網一個網上調查
原為覆文宗系同學Pamela Xanga的留言:
那個quote是我選的,無論如何也作一點點回應吧。
就我個人而言,對知識產權的反對與BT/老翻/影印等反知識產權行動的支持,主要是建基於對電腦軟件和書籍等較為實用/工具性的東西的思考,未必可以很完美地套在文藝(?)創作之上。
* 如果你覺得套戲/首歌係唔值得買既,咁你都唔好睇/聽lor。罷買無罪,偷竊下流,以為自己好合理地偷野更係無恥賤格。
可能我會很喜歡《四眼雞丁》,很認同Pixar的製作,但我不會以為因此我應該付錢給迪士尼。你買一隻碟、睇一套戲,有多少錢是付給創作者,多少是發行商以「知識產權」之名牟取的暴利?如果有方法可以把錢直接付給製作者而不用承受財團剝削的話,很多反知識產權者都會樂於這樣做。
而,也許電影、歌曲不是這樣,但很多電腦軟件、書籍等等,是非用不可的。儘管那個「非用不可」某些時候也是財團的圈套。比如說,我們很難電腦不安裝Windows,不用Internet Explorer來上網,交功課不用Word document。
* 如果死都唔肯買碟/買歌又死要聽,我建議你去HMV 企1日。假如你認為窮人都有權利享受音樂既,請你最少都付出些少非金錢上既cost--腳骨力。
如果一隻賣價八十元的CD只有數元落到創作者的手上,而後期製作、燒錄、宣傳成本可能都不過是十元八塊的時候,到底是誰令享受音樂的權利變成窮人不可輕易獲得的東西?
然後,推到軟件、書籍上,為何買不起SPSS的人沒資格學統計、沒有錢買MATLAB學某幾門數學便要有障礙?又或,印刷公司不可不買Freehand和Page Maker,不光顧Adobe便不能做設計師?書籍的例子不好舉,大概不學政哲的人不會聽過A Theory of Justice,不是人文學科背景的不會知道Culture and Society,但至少我們可以想像到Prentice Hall、McGraw Hill等等以及幾家名牌大學出版社壟斷了多少大專教科書的市場。
整個套路很簡單,只有兩點:
一、「知識產權」本身便是一個奇怪的概念。
越多人能夠正面利用「知識」,對社會應是越有利,它們是應該盡量便利大眾採用的公共財產。「知識」本是可以傳播而不僅僅是轉移的東西(傳授知識給別人你又不會少一塊肉),可以「擁有」和使用它的人理論上是無限多。「產權」禁止擁有者以外的人使用某財產的理由是,它要保護擁有者的使用權--這顯然不適用於「知識」。「知識產權」的擁護者卻聲稱別人創造同樣的知識或運用這些知識是侵犯了他們的權利。
二、如果說「知識產權」的概念是為了鼓勵創作/發明而存在(這是最常見的、有力的辯解),那個買賣「知識產權」的系統卻已被資本主義嚴重侵蝕。
告訴你這個概念源於十八世紀的歐洲大概毫無意義,重點是一開始時它們是有顯著時限,而且只限於一定的技術發明,例如十八世紀末英國的法例是十四年,而在一九八零年美國才把電腦軟件例為「文字作品」、歐盟現在仍為軟件版權大起爭執。若果「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間過長,涉足範圍過大,則它妨礙知識/科技/學術發展的程度將遠遠超越它所能夠鼓勵的發明或創作。然而到了今天,無論科技還是學術的發展都更一日千里的時候,「知識產權」的年限逾加逾長,甚麼作者死後五十年、發表後一百年……而可註冊的東西也變得千奇百怪(誰知道哪天用「新細明體」也要付錢?):「1 click」網上購物資料記錄、致病基因的資料、以至早存在數十以至數百年的農作物品種……「知識產權」已成了只有大財團才能玩弄的法律遊戲,從中得益的經常只有大財團,不是消費者、也不是生產者。要知道,現在持有「知識產權」的,多半是公司、財團,而不是科學家/學者、創作人、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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